十堰市广告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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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广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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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本协会名称:十堰市广告协会
英文译名:SHIYAN MUNICIPAL ADVERIS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MAA
第二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是由全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等组成的广告行业组织,具有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地区性,协调性,指导性,自愿性和非营利性的广告行业组织,经十堰市社
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广告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广告法律意识;促进广告行业文明进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繁荣,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加入省广告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省广告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十堰市港晖巷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积极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做好自身行业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止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在广告科技领域进行不断创新.
(四)依法协调,调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促进横向联合和合作,积极宣传十堰名,优,特,新产品,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达到资源共享.向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广告法律,法规,信息咨询服务;评议,表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六) 开展广告行业广告资质认定工作,指导和加强广告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七)建立广告从业人员专业理论培训和年度考评制度;定期开展广告专业知识培训,调查研究,学术理论研究和经验推广;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展示,公益广告作品展示等活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理论,政策,业务技能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质量,提高广告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广告调查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界定的协调活动,广告管理政策规定的调研与起草.
(九)代表全市广告行业与国内外广告行业团体及其组织进行联系,参加其活动,开展信息,业务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支持会员申诉,起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县(市)广告协会和基层分会组成;
(二)单位会员: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等组成;
(三)个人会员:由爱好和热心广告行业并对广告理论有一定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要求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口头或书面申请入会.经填写会员登记表,核发《会员登记证》后,即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有优先,优惠获取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
(四)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有关意见与要求;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会者;
(二)按规定时间逾期一年不交会费者;
(三)违反协会章程,经批评拒不改正者;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广告主;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基层协会或分会组织会员民主推荐产生,特邀代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吸收和除名会员; 
(七)聘请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取网上召开或信函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信函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其常务理事会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理事,常务理事均由各组成单位的在职人员担任,在本单位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化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协会工作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进行更换,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十堰市广告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用)
意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捐赠;
有关部门和单位拨款或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或其他
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员费的收取标准,缴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订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内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业务主管单位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添加日期:
 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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